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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合同骗取银行汇票

安庆晚报 2016-03-03 11:21 大字

[摘要]被告人获刑受罚

 

本报讯(赵文生

 

记者

 

周国庆)近日,桐城市法院依法审结该院首例骗取票据承兑罪一案,被告人王某因犯骗取票据承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已于2月2日生效。

2008年,被告人王某注册成立了桐城市某塑化有限公司,并占公司股权的90%。2014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办理900万元的承兑汇票,并提供了一份伪造的买卖合同。被告人王某按承兑协议的要求向银行缴纳了450万元保证金后,银行随后将900万元的承兑汇票交给了被告人王某。同日,被告人王某在杭州某银行进行了贴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桐城市某塑化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以虚假的合同骗取银行票据承兑,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金融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了骗取票据承兑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及时归还了承兑汇票的敞口款,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这起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结合被告人王某所在社区对其社会影响评价,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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