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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起火烧毁货物车主被判赔3万元

安庆晚报 2014-10-24 14:02 大字

 

本报讯(迎丰

 

记者

 

周国庆)车主陈某保承运一批货物从安庆到怀宁,未料车辆中途失火,货物烧毁,货主与车主就责任承担各执一词。10月21日,迎江区法院判令:车主陈某保赔偿原告陈某红经济损失31813元。

2013年9月17日,原告货主陈某红与被告车主陈某保双方口头约定货物运输,陈某保用小货车为原告运输各种门及五金配件,自光彩大市场运至怀宁县清河乡,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货车行驶到怀宁县石镜海螺水泥厂附近时因故发生火灾,造成陈某红的货物烧毁。事发后,陈某红找陈某保索赔未果。

另查明,2013年9月8日,陈某红与黄某东(案外人)签订《协议书》一份,由陈某红向黄某东供应门及五金配件等货物,价值29475元,黄某东支付定金3000元。陈某红实发货25813元,此货物陈某红交给了陈某保运输。在运输过程中,该货物发生了上述火灾。2013年10月13日,陈某红退还定金3000元并赔偿黄某东6000元,合计9000元。

迎江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保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陈某保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陈某红与黄某东的交易金额能证明货物的价值,故陈某红要求陈某保赔偿货物损失25813元和其他经济损失6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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