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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争议焦点 调离不睦婚姻

安庆晚报 2014-11-17 13:55 大字

 

本报讯(洪燕

 

记者

 

周国庆)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可谓是一项细致的工作,正确的调解方法和准确的切入点是调解的关键。11月10日,枞阳县法院的法官在一起离婚案件中,找准了当事人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争议这一争议焦点,成功调离了一起两次诉讼离婚的案件。

“原被告,你们对离婚没有异议,现在的争议焦点是不是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幢三层三底楼房如何分割问题?”“是的。”原被告异口同声地回答。这是当日庭审中发生的一幕。

原来,原告伍某与姚某(女)1991年经人介绍后恋爱结婚,婚后日子虽然不宽裕,但毕竟生活一天比一天好,可是随着两个孩子的出生,伍某感觉与妻子姚某的话越来越少,由于自己长年在外地做木工,只有到年底才回家,回来后听别人说妻子姚某对自己的父母及孩子都不是很好,于是萌生了与姚某离婚的想法。第一次起诉时,伍某要求离婚的诉求被法院驳回,今年10月,伍某再次诉讼离婚,姚某见伍某去意已决,觉得勉强过下去也没有意思,表示同意离婚,但房子必须分割,而且要求伍某给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姚某在庭审中说:”自己现在都年满五十岁了,离婚以后也不可能再嫁人,父母早已去世,离婚后无房居住,所以必须分割一半房屋给自己,而且还要给付15万元的补偿款。”面对姚某的要求,伍某不同意分割房子,只同意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承办法官对原被告进行了“背对背”调解,法官对被告说:“你要求分割房产,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我们也应该考虑实际情况,现在如果分割一半房屋给你,不仅要重新建造楼梯,重新开门,花费的经济比较大,而且离婚后你们还住得这么近,彼此之间也会尴尬,不如放弃房产所有权,这样你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又对原告说:“被告作为一名年逾五十的女性,离婚后的确有诸多困难,现在要求分割房产也合情合理,既然考虑到房产作为实物分割有诸多不便,不如作价分割,给点补偿给被告,让她老有所依。”法官一番入情入理的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被告离婚,房产归原告伍某所有,伍某一次性支付姚某补偿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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