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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不还款 担保人需担责

安庆晚报 2012-11-08 18:18 大字

 

本报讯(张金林

 

记者

 

周国庆)两名教师碍于朋友情面替人担保,出具了担保承诺,与贷款人约定以工资作为还款担保。由于借款人没有及时偿还欠款,两名教师不仅同时被告上法庭,而且还被判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朱阳在枞阳县某乡开了一家服装厂,2010年底,因更换设备急需资金,得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枞阳支行为扶持中小企业推出了小额贷款业务,遂前去办理了10万元的贷款,约定一年后归还并支付利息。当银行需要朱阳提供担保时,朱阳找到了两个当教师的朋友朱贤和李浩,让他们为自己作保证人。两名担保人见朱阳的服装厂生意还好,觉得帮个忙也没啥关系,便在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栏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贷款如期发了下来,服装厂的设备也进行了更换,但商场如战场,几批货发出去了,却迟迟不见对方付款,几经催促对方也没回应。还款的期限到了,朱阳却没钱还贷。银行见朱阳迟迟不能还款,便让律师发出催告函,过了一段时间,还是不见有还款迹象,于是一纸诉状将三人告上法庭,要求朱阳还款并支付利息,朱贤和李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日前,枞阳县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朱阳归还贷款并支付利息,被告朱贤和李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文中人物均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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