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商标生产花炮
[摘要]最终还是现形领罚
本报讯(洪弘
周国庆)3月26日,枞阳县法院对该县首例侵犯知识产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荣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和平花炮有限公司是枞阳县境内的一家生产、销售花炮的企业,2009年12月,该公司注册登记了以“徽泉”为标识的花炮产品。荣某是江西省上栗县的一名生产花炮的业主,2011年初,荣某租赁了当地一家花炮厂的生产线,经营花炮生产。当年5月至6月,荣某明知“徽泉”商标已经被他人注册,在未获得商标注册人许可、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了以“徽泉”商标为标识的同种彩光春雷系列花炮800余件,并以9万余元销售给他人。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该假冒花炮494件。
法院审理认为:荣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荣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荣某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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