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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起“醉驾”案集中宣判

安庆晚报 2011-12-11 21:20 大字

 

本报讯(周根义

 

张勇

 

记者周国庆)12月9日上午,枞阳县法院对7起危险驾驶(醉驾)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七名被告人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两至三个月不等的拘役,并处罚金。在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枞阳县法院对其中五名被告人宣判了缓刑,而另两名被告人则由于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过高,需要在监所服刑两个月。

7名被告人中,张某是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最高的一个。今年7月12日晚,张某酒后驾驶现代牌轿车,沿S103线行驶时碰撞曹某停放在路边的大货车,发生致本人驾驶的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7mg/100ml,属醉酒状态。张某因此获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参加审判的法官表示,在审理醉驾案件时,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高低是影响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此外,行为人有无驾驶证件、是否配合交警部门的查处、是否造成交通事故等情况,也是量刑时考虑的因素。

据了解,这是自“醉驾入刑”以来枞阳县法院审理的首批危险驾驶案件。考虑到元旦、春节将至,为了增强群众的出行安全感,减少不必要的交通事故,枞阳县法院组织了这次集中宣判活动,旨在提醒驾驶人员酒后切勿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宣判后,七名被告人当庭全部表示服判。当天,枞阳县法院还组织该县运输企业的一些驾驶员和县驾校的部分学员参加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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