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检察院一纸建议促整改
本报讯(记者陈洪钧通讯员陈振营)日前,安康市岚皋县检察院针对餐具、饮具消毒企业的违规经营行为,向该县卫生健康局发出检察建议,卫生部门及时整改,有效保护了公众“舌尖上的安全”。
2019年3月,岚皋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岚皋县阳光餐具消毒配送中心在提供餐具、饮具消毒服务时,未在消毒后的餐具、饮具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该中心的违规经营行为可能危及公众身体健康。该院在立案调查后,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该县卫生健康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岚皋县卫生健康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对该配送中心进行了监督检查,对存在的违法经营行为现场作出罚款决定,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目前,该中心已缴纳罚款6000元,并按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全面整改,消除了餐具、饮具的安全隐患。
检察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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