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凯歌投诉up主 玻璃心还是正当维权?听律师说

澎湃新闻 2021-01-09 21:21 大字

原创 詹德强 上海法治报时隔16年

曾表示要起诉

将电影《无极》

剪辑成《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

侵权的陈凯歌

近日又因类似的事上了热搜1月6日

有多位B站up主

(指在视频等网站上上传视频、音频文件的人)

发文称

自己发布的关于陈凯歌的吐槽视频

被陈凯歌举报网友晒出被举报的信息

很快

#陈凯歌举报吐槽自己的up主#话题

冲上微博热搜

吐槽UP主被陈凯歌“批量”投诉

日前,陈凯歌作为导师参与了演技类综艺节目《演员请就位2》,部分片段引发争议。不少吐槽类UP主纷纷发布涉及该节目和陈凯歌的吐槽视频,甚至有人由此搬出了网上流传的其私人生活之事。

1月6日,多位UP主发文称自己发布的相关吐槽视频被陈凯歌举报。

值得注意的是,不仅是一些拥有大量粉丝的知名up主,一些只有几千粉丝的up主也声称自己收到了举报投诉。还有UP主在视频中涉及陈凯歌的个人生活,有UP主称陈凯歌是“当代岳不群”“资深渣男”“道貌岸然的伪君子”,不过类似视频不少目前已经删除。

代理律师事务所回应:对人身攻击零容忍

1月6日晚,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声明称,话题中所涉及的投诉举报系律师事务所主动代陈凯歌导演进行,该投诉未针对相关网络用户对陈凯歌导演作品的评价内容,而是针对相关网络用户所公然发布的涉嫌对陈凯歌导演人身攻击的言论。声明同时称, 陈凯歌接受观众对其作品的一切评价,尤其针对其作品的批评性言论,“但对于超出公众人物容忍义务范畴之人身攻击性言论,陈凯歌导演始终坚持“零容忍”之态度”。

有网友为这些博主喊冤,嘲讽道虽然时代变了,但陈凯歌还是那个经不起观众批评的陈凯歌,心胸狭隘。也有一些网友表示举报行为情有可原,因为经常有影视区博主刻意蹭热度为黑而黑,甚至上升到人身攻击,陈凯歌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进行举报无可厚非。也有网友反驳称,目前大部分发声反映此事的博主,在涉事视频中都是就事论事点评陈凯歌在节目中的言论,不存在造谣污蔑等人身攻击的情况。若是连这种程度的批评都接受不了,陈凯歌未免太过玻璃心。那么,

B站视频创作者创作的视频是否有侵权嫌疑?

如何评价陈凯歌此举?

艺人如何正确面对公众的评价呢?

上海法治报邀请了

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詹德强律师

就该话题进行了解答B站视频创作者创作的视频中,含有“目中无人”“下作”“一丘之貉”“道貌岸然的伪君子、表里不一、爱与宽容、刚愎自用、颠倒黑白、资深渣男”等言论,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因此 ,对于明确指向的对象使用含有侮辱性的词汇贬损其人格尊严或捏造虚假事实来损害其人格、破坏其名誉的,则可能涉嫌构成侵犯公民的名誉权。

从这些B站UP主的创作视频中可以看出,他们言论指向的特定对象即为陈凯歌,而言论所涉及的词汇“目中无人、下作、一丘之貉、道貌岸然、资深渣男”等也涉及对他人品德、声望这种人格尊严的评价,且从通常意义上讲,属于侮辱、贬损类的词汇,因此可能涉嫌侵犯对陈凯歌的名誉权。

该事件引爆热搜,不免让人想起当年“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被投诉的视频创作者称自己“获得当年胡戈的待遇”,但实际大不相同,视频创作者引用的是综艺节目的镜头来吐槽陈凯歌。综艺节目的部分镜头,其实就是综艺节目视频当中的一帧或几帧画面,它属于是综艺节目完整视频的组成部分,即也构成这个综艺节目版权内容的一部分,因此,非基于合理使用方式来使用其中的镜头画面,可能涉及侵犯这个综艺节目版权方的知识产权。

创作者在视频中使用综艺节目的镜头、片段,这种使用方式是否构成侵权,主要从是其使用目的、使用的量、是否涉及核心情节、是否存在必要性等几个方面来判断。

首先,要看创作者是否是为了评论、介绍等目的来进行使用,比如创作者就是为了说明某个问题,或者去评论这个节目,所以进行了使用;

其次,要看使用的数量和是否涉及关键的情节,如果其是大量的引用其中的画面,且已经涉及到这个综艺节目的关键情节内容,比如“最吸引观众的部分”等,这可能是涉及侵权的;

最后,要看其评论的这个人或者这个事情,是否必须要使用这个综艺节目的镜头画面,还是说使用别的内容也是可以的,是否有这个必要性,如果不是这样的,或者是为了其他的目的来使用,则可能构成侵权。

近段时间关于明星艺人等名誉权侵权案件屡见不鲜,不免想到一个争议话题:如何既保障普通人评价公众人物及其作品的权利,又保障公众人物应有的人身权益?批评的尺度在哪里?视频创作者或者是网民是否要担负起“吐槽”所要造成的一切后果?

首先,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个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涉及到公众人物时,因为公众人物的身份及其影响力等,让他们时刻都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热点,因此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具有了某种新闻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公众对他们予以极大的关注、了解以及适当的批评、监督、评论等也属于正常的社会现象和言论自由的体现,公众人物应予以一定的容忍。但是这种容忍并非是无限度的,公众人物的容忍限度应以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为限,超出该范围,则言论人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发布视频的平台,B站下架部分视频,称侵权原因为:“该内容旨在恶意侮辱、诋毁陈凯歌先生,严重损害陈凯歌先生的个人声誉,涉嫌侵犯陈凯歌先生名誉权”。那么平台应该担负起什么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路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规定即为我们常说的“避风港原则“以及“红旗原则”,从这些规定看出,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权利人通知和采取必要措施是平台方在处理侵权投诉过程中的重要义务,否则将可能与侵权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平台方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对于平台上网络用户上传的内容也应当具有一定的审核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在审核过程中明知该等内容已经构成侵权,或该内容显而易见的构成侵权,其就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也将与该侵权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 | 詹德强(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部分内容综合自上观新闻

编辑 | 王菁

原标题:《陈凯歌投诉吐槽自己的视频,玻璃心or正当维权?我们请来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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