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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儿童被判实刑具有标本意义

济南时报 2020-12-18 13:56 大字

2010年4月11日,2岁的刘轩在山西太原小井峪村附近玩耍时被人抱走。今年1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山西吕梁市交城县安定村将刘轩解救。今年10月12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判决。拐卖儿童的崔某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张建斌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2月17日《新京报》)

从理论上说,拐卖儿童的恶劣案件之所以不断发生,固然是人贩子可恶,但与收买拐卖儿童的犯罪也有着密切的因果关系。正是因为有人收买孩子,才催生了人贩子拐卖儿童的事件发生;甚至可以说,如果没有巨大的买方需求,拐卖儿童的事件也会相应减少。

但是,考虑到解救被拐卖儿童的实际困难,也为了减少解救工作的阻力,2011年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也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大多数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都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这似乎陷入了一个矛盾:对收买儿童犯罪行为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之后,又可能在客观上形成打击不力的后果。所以,从2015年起,刑法对第四十一条进行了修订,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而在“打击拐卖”和“促进解救”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

这就是说,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也只是从轻处罚,而不会像过去那样“不追究刑事责任”了。不过在司法判决中,被判处实刑的养父母仍然很少。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主任张志伟表示,这起案件是他了解到的第一起收买方刑罚达到两年的案件。

本案中,收买儿童被判实刑具有标本意义,既起到了普法效果,又彰显了司法机关斩断拐卖儿童利益链条的决心,向社会显示了司法机关的根本态度。对拐卖儿童犯罪“加码打击”,可以让收买儿童者“不敢”冒险,也让拐卖儿童者失去“市场”,这即是对孩子们的“加码保护”。(殷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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